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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7章(第2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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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衣男人就是陈非,电棒是陈非自己改装的,把电压改大了。陈非虽然不是学理工科的,但他爸爸陈上屿是维修工,家里这些工具很多,陈非从小跟着爸爸接触这些工具,动手能力不比理工科的学生弱。

陶可杰被高压电击中,连惨叫都来不及发出,就重重地跌倒在地上,昏死过去。他身体向后倒地,倒下时后脑正好碰到路边的大石头,被深深地砸出一个大洞,流了一大片血。

陈非丝毫不害怕,他冷静地蹲下身,去探陶可杰的鼻息,陶可杰还没死透。陈非的电棒是他自己改装的,因为条件有限,所以电压还没达到一击致命的程度。

陈非没有慌。陶可杰大概是担心自己路上渴,所以背了一大壶水,陈非把他的水壶取下来,把满满一水壶的水全灌进了陶可杰嘴里,这还不够,陈非从自己背包里取出一瓶矿泉水,也全都灌进了陶可杰嘴里。

陶可杰脑袋出血,人失血后还大量饮水,会导致腹部肺水丶水肿以及组织细胞供氧不足,严重者死亡。

陈非给陶可杰灌完水后,把电棒收好,悄无声息地离开,全程陈非都戴着手套,没有留下指纹。回家后,陈非还把自己穿的鞋子给烧了,避免警察通过鞋底花纹找到他。

杀第一个人时陈非还很慌,杀第二个人时,陈非就已经轻车熟路了。

陈非控制不住自己变成魔鬼。

第92章坏规矩

与此同时,庭审现场。

简疏文对审判席上的纪潜说:「审判员,对方律师说我当事人与北陆工厂不属于劳动关系,纯属狡辩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规定,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但具备下列情形的,劳动关系依然成立。」

简疏文念道:「一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;二丶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制度适用于劳动者,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;三丶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。」

接着,简疏文开始举证:「第一条,主体资格,我当事人和北陆工厂具有成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资格;第二条,受管理,大家请看这几张照片。」

简疏文拿出几张照片一一展示,「这张是我当事人在厂区的集体宿舍,这张是我当事人在集体宿舍生活的照片,这张是宿舍的规章制度表,规定了几点出操丶几点熄灯。北陆工厂把我当事人的工作生活安排得满满当当,如果连这都不叫受管理,那就真不知道什么才叫受管理了。」

审判席上的纪潜点了点头。

简疏文继续说道:「第三条,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。这个更无需多说,众所周知,北陆的主营业务是电子代工,北陆的几个厂区都是做电子代工的工厂,符阖第三条情形。」

简疏文把照片收起来,掷地有声地说:「不管被告跟我当事人以什么样的方式签了什么样的协议,只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,那就属于创建了劳动关系,都归《劳动法》管理。被告北陆工厂处心积虑地弄了一份所谓的《服务协议》,试图避开《劳动法》对用人单位的约束,不仅侵害了我当事人的权益,还给用人市场带来了非常不良的影响,这样的风气不能纵容。」

经过几个小时的抗辩,简疏文证据充足,跟对方律师的辩论打得游刃有馀,最终,对方败下阵来,这场官司简疏文方胜诉。

庭审的最后阶段,纪潜宣布全体起立,宣读判决书。

在判决书中,纪潜宣布,原告胜诉,被告败诉,被告北陆工厂应满足工人们提出的合理要求:

一丶工厂未依法签署劳动合同,应当向工人赔偿二倍工资。

二丶工厂应为工人补缴社保并支付赔偿。

三丶工厂搬迁导致工人遭遇集体解雇,工厂应以正式员工的标准向工人支付解雇赔偿金。

四丶工厂两名工人自尽一事,工厂应负担起雇主的责任,认真调查,妥善善后。

在判决书的最后,纪潜说道:「公司在跟员工签订合同时有责任向员工解释合同内容。利用别人知识上的漏洞钻别人空子,钻法律空子,这不仅是对他人的傲慢,也是对法律的蔑视,这种风气不可纵容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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